關于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
修訂情況的解讀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全國中醫藥大會精神,改革完善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模式,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以下簡稱“中醫規培”)實施辦法及培訓標準修訂工作,并聯合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新修訂的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2014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試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標準(試行)等政策文件。經過近年來的實踐,中醫規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隨著招收規模的逐步擴大,出現了中醫思維培養、中醫臨床實踐技能培訓不足,中醫特色不突出等問題,影響培訓質量。
為解決中醫規培中存在的問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中醫規培系統評估,系統研究分析中醫規培存在問題及原因,提出相關改革措施。在前期研究和系統評估基礎上,開展問卷調查、現場調研,聽取培訓基地管理人員、帶教師資和培訓對象的意見建議,并廣泛征求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多次召開專家會進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突出中醫特色,完善培訓模式,著力提升培訓對象中醫思維和中醫臨床能力。
二是堅持系統性、連續性。在原辦法和標準基礎上,牢牢把握規培基本定位,以部分內容調整修改為主,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統籌考慮并軌中醫專碩研究生、中醫規培學員培養培訓的現實需求,兼顧研究生科研課題、畢業論文、導師教學等,調整優化培訓輪轉科室和時間。
三、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主要修訂內容
針對培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專家在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修訂方面提出了相關解決措施,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針對中醫特色不突出、中醫思維培訓弱化的問題。一是對各培訓科室均增加了中醫理論學習培訓要求,要求培訓對象掌握科室常見病理論體系、病因病機、常用方劑使用等基本知識。二是強化門診培訓,在部分科室培訓中增加單獨的門診培訓時間,強化跟診、試診、主診訓練,突出中醫思維培養和鍛煉,并要求培訓基地開設一定數量的教學門診。三是強化跟師學習,要求培訓對象每周參加跟師學習,收集整理跟師的臨床醫案,撰寫跟師心得或學習中醫典籍體會等,細化跟師學習相關要求。四是增設了中醫經典理論、中藥方劑知識、接診能力等模塊考核,要求進入第二階段培訓前必須完成相應模塊考核,夯實經典理論和實踐基礎。
(二)針對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不夠的問題。主要從強化臨床實訓中心實踐技能培訓、嚴格輪轉科室實踐技能培訓和操作次數、增加中醫特色臨床技能模塊考核等方面,加強培訓對象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一是在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中醫規培基地臨床實訓中心負責培訓對象臨床技能模擬培訓,基地要加強臨床實訓中心建設,完善實訓課程體系,提升實訓能力。二是在培訓標準中,進一步明確各科室培訓對象需要掌握的實踐技能,并對實踐技能操作次數等提出明確要求。
(三)針對輪轉科室過多的問題。一是減少第一階段培訓時間,對輪轉科室數量和輪轉時間進行了優化調整。二是增加第二階段培訓時間,減少與擬從事專業聯系不緊密的科室培訓,便于培訓對象、并軌中醫專碩研究生進行相關科室培訓,提升診療能力。
(四)針對師資隊伍能力水平不夠的問題。一是在帶教師資條件上,進一步細化帶教師資能力水平要求,明確從事臨床工作8年以上、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中醫醫師才可作為師承指導老師。二是在師資隊伍建設上,明確培訓基地要制定師資隊伍培訓與考核方案,定期對帶教醫師的帶教能力、教學任務等進行考核與評價,將帶教師資考核與評價結果作為帶教醫師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等重要指標,壓實帶教師資帶教責任。三是在帶教激勵方面,要求基地對承擔帶教任務的各類師資給予專項補貼,適當減少醫療科研任務,確保帶教師資有時間和精力從事教學活動。
(五)針對過程管理和考核不嚴格的問題。一是嚴格過程考核中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模塊考核標準,委托中國醫師協會組織建立出科考核題庫,明確出科考核時間、內容和形式。二是強化考核組織管理,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由培訓科室負責,模塊考核、師承考核由基地負責,明確考核責任,強化基地督促檢查,避免過程考核走過場。三是健全國家中醫規培管理信息平臺功能,完善信息平臺過程管理模塊,實行全員全程信息化管理,實時記錄培訓過程,提升過程管理實效。
(六)針對中醫專碩和中醫規培銜接的問題。在培訓時間安排上,第二階段減少輪轉科室數量,增加專科培訓時間,有利于并軌中醫專碩跟隨導師開展臨床學習和科學研究。在師承指導老師選擇上,規定培訓對象可以選擇不超過3名師承指導老師,便于研究生和碩導不在同一培訓基地時,師承指導老師協助研究生導師指導管理研究生培訓。
(七)針對基地培訓能力不足的問題。在管理層面,實行培訓基地動態管理,明確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對中醫規培基地進行評估督導,對達不到培訓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基地,減少招收計劃,直至取消基地資格。在基地培訓能力建設方面,將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支持,改善基地教學條件,提升基地培訓能力。同時,特別對有關高校提出要求,要將承擔中醫專碩研究生培訓任務的基地建設納入學校發展整體規劃,落實學生管理主體責任,在教學條件建設、理論學習、師資培訓、經費投入等方面加大對規培基地的支持力度。
四、修訂后的基本情況
(一)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分為總則、組織管理、培訓基地、培訓實施、培訓考核、培訓保障和附則7章、33條。
總則方面,共3條,明確實施中醫規培的總體要求、培訓目標及培訓對象范圍。
組織管理方面,共4條,明確了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基地的責任,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培訓基地管理、培訓任務下達、培訓評估督導等工作,培訓基地負責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落實培訓任務。
培訓基地方面,共9條,明確培訓基地基本條件,在達到中醫規培基地認定標準基礎上,要保障培訓對象相關待遇,設置中醫規培專職管理部門,按比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協同單位管理。對達不到培訓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基地,取消基地資格。增加了培訓對象培訓期間需要履行的相關義務及違規處理辦法。
培訓實施方面,共5條,明確了中醫規培分兩階段進行,采取理論學習、病房培訓、門診培訓和跟師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強化了基地臨床實訓中心在臨床實踐訓練中的責任。
培訓考核方面,共6條,明確了培訓考核的形式、內容和要求,過程考核中增加模塊考核,要求培訓基地分年度開展模塊考核,培訓對象進入二階段培訓前應當完成所有模塊考核。
培訓保障方面,共3條,明確了培訓投入機制,要求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基地應加大經費投入,統籌使用好培訓經費,保障培訓對象待遇。
附則方面,共3條,明確少數民族醫類專業醫師和軍隊系統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有關要求。
(二)中醫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
修訂后的培訓標準主要在培訓輪轉科室及時間、門診培訓、臨床實踐能力培訓等方面作了調整,增加疫病防治、中藥方劑及辨識等培訓內容,強化了門診和病房培訓期間常用方劑、病種數量、實踐操作要求。
在培訓時間方面,修訂后的培訓標準仍為33個月,第一階段21個月、第二階段12個月,縮短通科輪轉時間、減少輪轉科室數量,增加了第二階段培訓時間。
在培訓內容方面,增加了門診培訓內容,在明確每周不少于1次門診培訓基礎上,對部分科室(中醫眼科及耳鼻喉科等)明確只開展門診培訓。強化臨床技能實訓中心培訓職能,由基地臨床實訓中心負責培訓對象的臨床技能實訓培訓。
在培訓考核方面,過程考核中除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外,增加模塊考核,強化中醫理論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
在培訓實施方面,進一步落實屬地化管理職責,強化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培訓基地及其協同單位、基層實踐基地的管理、督導和評估,對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在過程管理方面,突出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國家中醫規培管理信息平臺,完善過程管理系統,實現培訓信息實時記錄,提升過程管理實效性。
(三)中醫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標準。
中醫全科專業培訓在組織實施、過程管理、培訓考核等方面要求與中醫專業基本一致。在第一階段即臨床培訓階段,考慮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中醫全科醫生執業能力的需求,增加全科醫學科培訓,幫助培訓對象建立全科醫學思維;根據老齡化現狀和需求,增加老年病科培訓內容。在第二階段基層實踐基地培訓上,增加中醫適宜技術培訓,體現中醫全科培訓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