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對象:凌河區北大都商務賓館
執法機關:錦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違法事實:未按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處罰結果: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
處罰時間: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