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類型
| 項目名稱
| 部門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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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
| 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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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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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注冊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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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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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等技術服務機構認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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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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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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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核發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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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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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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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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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對中醫(專長)醫師的資格認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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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醫療機構評審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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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尸體進行解剖查驗的批準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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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對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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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醫學技術鑒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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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再生育涉及病殘兒醫學鑒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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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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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放射醫療工作人員證核發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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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認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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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尸檢機構認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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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第一類疫苗確定及免費接種、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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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做出突出貢獻護士的表彰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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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醫師的表彰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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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無償獻血獎勵、先進表彰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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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醫醫療工作等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表彰(增加)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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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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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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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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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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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表彰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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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中醫藥工作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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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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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職業病防治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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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預防接種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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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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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兩非”案件舉報獎勵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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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
| 醫療機構名稱裁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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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醫療事故判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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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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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基地審定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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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全科醫師轉崗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核發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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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銷毀高致病性菌(毒)種或樣本的批準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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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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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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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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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限制類醫療技術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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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設置和技術審核和備案
| 2.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設置和技術備案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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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對艾滋病檢測實驗室人員業務能力、設施、條件等驗收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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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醫療機構停業批準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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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醫療美容項目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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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體檢項目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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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外出健康體檢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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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執業備案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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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對中醫(專長)醫師的資格認定(委托初審)
| | 衛健委
| 市級(復審),
縣級(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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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核發(委托初審)
| | 衛健委
| 市級(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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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認定(委托初審)
| | 衛健委
| 市級(初審),
縣級(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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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人員報名資格審定(委托初審)
| | 衛健委
| 市級(初審),縣級(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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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一般血站設置分支機構和儲血點的審批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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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抗菌藥物所使用管理
| 1.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備案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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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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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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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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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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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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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4.對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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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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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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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3.對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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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4.對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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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5.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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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6.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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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7.對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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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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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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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和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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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4.對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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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5.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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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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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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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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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醫療衛生機構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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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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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6.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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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拒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醫療廢物產量和醫療廢物收集、暫時貯存、集中處置流向等有關資料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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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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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信息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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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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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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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6.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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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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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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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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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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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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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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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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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行為的處罰
| 2.對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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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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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行為的處罰
| 2.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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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消毒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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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消毒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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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消毒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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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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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未依照規定采取措施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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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6.對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7.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相關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8.對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9.對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0.對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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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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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2.對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3.對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4.對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5.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學校環境質量、設施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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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非法采集血液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行為的處罰
| 2.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衛生標準和要求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6.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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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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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行為的處罰
| 3.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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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護士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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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護士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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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護士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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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港澳醫師、臺灣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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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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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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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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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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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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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或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擴大產前診斷、省級醫療機構違法開展助產技術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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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導致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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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3.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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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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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2.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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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3.對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4.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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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5.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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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6.對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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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7.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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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8.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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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
| 9.對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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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不查驗《批準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為他人施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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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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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單采血漿站采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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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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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單采血漿站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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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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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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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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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醫療機構違反《廣告法》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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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機構違反《廣告法》發布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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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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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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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增加或者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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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當事人、責任者及其單位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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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接生、醫學技術鑒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出具醫學證明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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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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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托兒所、幼兒園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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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供水設施、設備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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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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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出現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未能及時采取處置措施,致使事態發展和擴大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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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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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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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3.對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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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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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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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關于應急用血采血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法履行肺結核疫情監測、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未按照規定報告肺結核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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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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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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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過注冊,未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行為進行處罰
| | 衛健委
| |
行政處罰
| 對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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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未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尸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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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執業醫師違規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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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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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等許可證件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行為的處罰
| 1.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行等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行為的處罰
| 3.對違反本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行等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行為的處罰
| 4.對心理咨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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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單位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不能達到國家和省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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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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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件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醫療機構及有關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時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應當承擔尸檢任務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出具虛假尸檢報告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未制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倫理委員會擅自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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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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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范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行為的處罰
| 2.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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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醫療氣功人員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2.對醫療氣功人員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3.對醫療機構使用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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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4.對制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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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5.對未經批準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他醫療氣功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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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行為的處罰
| 2.對中醫醫師或中醫(專長)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行為的處罰
| 3.對舉辦中醫診所、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行為的處罰
| 4.對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參加考核人員和工作人員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參加考核專家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推薦醫師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4.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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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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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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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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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4.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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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5.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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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6.對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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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7.對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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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8.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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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9.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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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處罰
| 10.對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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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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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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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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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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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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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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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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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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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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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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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或者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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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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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或者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書面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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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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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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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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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違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4.對于職業病診斷機構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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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保健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執行《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情況進行的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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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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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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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氣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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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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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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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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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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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的采集、運輸、儲存等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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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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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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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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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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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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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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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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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血站、臨床供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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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單采血漿站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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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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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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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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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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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情況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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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戒毒治療機構的戒毒治療進行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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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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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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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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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檢查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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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強制
| 1.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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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為的強制
| 2.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等情況時采取的臨時控制措施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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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以及相關物品,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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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查封、扣押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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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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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相關物品的封閉、封存。
|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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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行政強制
| 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行政強制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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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行政強制
| 2.對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的行政強制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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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行政強制
| 1.對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等的行政強制
| 衛健委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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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對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的封存
| | 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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