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確保我市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并由行政機關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發布,包括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發布。
行政機關不得發布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轉載其他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多家部門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主辦部門負責發布。主辦部門未發布的政府信息,協辦部門需要發布時,應以書面形式事先征求主辦部門意見,主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工作內容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部門工作產生影響的,應在發布前向所涉及部門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其他單位意見,就包含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內容。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擬發布政府信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審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對該政府信息進行論證后,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涉及單位。
第十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和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及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本市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和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