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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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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發布時間:2023-05-10 11:07 信息來源:

(1997年2月3日建設部建城[1997]2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1.0.1 為了建設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統一全國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的環境衛生工作。

1.0.3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市民生活的影響。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實施,并對轄區內從事環境衛生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和監督。

1.0.4 城市環境衛生質量除應符合本標準外,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保潔為了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整潔而從事的清掃和環境衛生保潔工作。一般分為道路保潔和公共場所保潔。

2.0.2 綠化隔離帶由樹木、花草組成的沿道路縱向設置,用以分隔行車道或非機動車道與行車道的帶狀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單位時間內通過道路某一斷面的行人數量。

2.0.4 機動車流量單位時間內通過道路某一斷面的機動車輛數量。

2.0.5 露天臨時轉運點為了應急而臨時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轉運場地。

3 道路清掃和保潔

3.1 道路保潔范圍及等級

3.1.1 道路保潔范圍應為車行道、人行道、車行隧道、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地鐵站、高架路、人行過街天橋、立交橋及其他設施等。

3.1.2 道路保潔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 道路保潔等級劃分

保潔等級道路保潔等級劃分條件

一級(1) 商業網點集中,道路旁商業店鋪占道路長度不小于70% 的繁華鬧市地段

(2) 主要旅游點和進出機場、車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娛樂、展覽等主要公共場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為100人次/分鐘以上和公共交通線路較多的路段;

(5) 主要領導機關、外事機構所在地。

二級(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業網點較集中、占道路長度60~70%的路段;

(3) 公共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為50~100人次/分鐘的路段;

(5) 有固定公共交通線路的路段。

三級(1) 商業網點較少的路段;

(2) 居民區和單位相間的路段;

(3) 城郊結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車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級(1) 城郊結合部的支路;

(2) 居住區街巷道路;

(3) 人流量、車流量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掃和保潔

3.2.1 道路清掃、保潔的通用質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級道路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2.1規定。但在同一單位長度內,不得超過各單項廢棄物總數的50%。

表3.2.1 路面廢棄物控制指標

保潔等級果皮(片/1000m2)紙屑、塑膜(片/1000m2)煙蒂(個/1000m2)痰跡(處/1000m2)污水(m2/1000m2)其它(處/1000m2)

一級≤ 4≤ 4≤ 4≤ 4無無

二級≤ 6≤ 6≤ 8≤ 8≤ 0.5≤ 2

三級≤ 8≤ 10≤ 10≤ 10≤ 1.5≤ 6

四級≤ 10≤ 12≤ 15≤ 15≤ 2.0≤ 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清掃干凈。

3.2.1.3 路面沖洗、灑水作業時應鳴報信號;沖洗后路面應干凈,下水口不應堵塞。沒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沖洗。結冰期不宜沖洗。干旱、嚴重缺水城市的路面沖洗,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2.1.4 每日的清掃作業應在清晨前結束,人行道、路面、邊溝、下水口、樹穴等應整潔。

3.2.2 一級道路保潔質量要求:

3.2.2.1 對人流量大的繁華路段,應全天巡回保潔,路面應見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沖洗,每日應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沖洗3~5次。

3.2.2.3 氣溫30℃以上時,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灑水應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實際情況決定。

3.2.3 二級道路保潔質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應巡回保潔,路面基本見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沖洗,每周應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應不少于1次。

3.2.3.3 氣溫30℃以上時,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灑水應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實際情況決定。

3.2.4 三級道路保潔質量要求:

3.2.4.1 應定時保潔,各地可按實際情況決定路面是否需要沖洗以及沖洗次數。

3.2.4.2 氣溫30℃以上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灑水應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3.2.5 四級道路保潔質量要求:

3.2.5.1 每天應清掃1~2次。

3.2.5.2 部分路段應實行定時保潔。

3.2.6 橋面的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的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橋欄桿應整潔,無亂貼、亂畫。

3.2.7 人行天橋橋面保潔質量應與一級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階梯、扶手、欄桿應干凈。

3.2.8 車行隧道的路面應干凈,無積存污水和垃圾;隧道兩壁應無明顯污物;隧道進出口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路段保潔質量標準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的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階梯、扶手應干凈,兩側墻面應無亂貼、亂畫。

3.2.10 地鐵站臺保潔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0.1 站臺應清潔,無痰跡,無瓜皮、果殼、紙屑、煙蒂等散落垃圾。地面應每天擦洗,無積塵。

3.2.10.2 過道、階梯、扶手、墻面、天花板應干凈,無污物。

3.2.10.3 站臺的列車運行路段應干凈,無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臺應無陳舊、破損的廣告或其它張貼。

3.2.10.5 保潔時間應與地鐵營運時間一致。

3.3 其他設施的保潔

3.3.1 廢物箱應美觀、適用,與周圍環境協調,完好率應不低于98%;箱周圍地面應無拋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綠地、綠化隔離帶、行道樹穴內應無積存垃圾和人畜糞便。

3.3.3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外墻應無明顯污跡,無亂貼、亂掛和過時破損標語。

3.3.4 道路兩側廣告牌、路牌、郵筒、讀報欄等設施應保持完好,無污跡、積塵。

3.3.5 雕塑應無明顯污跡。

3.3.6 公交候車站應整潔,其保潔質量應與所在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應定位設置,擺放整齊。設置點及周圍2~3m內應整潔,無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應無殘缺、破損,封閉性好,外體干凈。構筑物內外墻面不得有明顯積灰、污物。

4.1.1.3 特種垃圾的收集,必須用設有明顯標志、能防止污染擴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蠅、蚊孳生季節,垃圾收集站(點),應定時噴灑消毒、滅蚊蠅藥物。在可視范圍內,蒼蠅應少于3只/次。

4.1.1.5 樓房垃圾管道的底層垃圾間應整潔,無散落垃圾和積留污水,無惡臭,基本無蠅。

4.1.1.6 生活垃圾應全部實行容器收集,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分類收集。

4.1.1.7 居民應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內。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居民應將垃圾分類、袋裝封閉后,定時投入收集容器內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點。

4.1.1.8 企、事業等單位應將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設的收集容器內,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種垃圾、工業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須與生活垃圾分開存放,分別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應每日清除,無堆積;單位的生活垃圾應按時清除,無積壓,不腐爛發臭;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粗大垃圾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場地,將可移動式垃圾收集容器復位,車走地凈。垃圾應直接送至指定的轉運站或處置場。

4.1.1.12 廢物箱內的垃圾應及時清除、無滿溢和散落,并定時清洗箱體。

4.1.1.13 地面(含天橋、地道)清掃的垃圾應及時收集和運輸,不遺漏,不得堆放在路邊。

4.1.1.14 公交車、長途汽車、飛機、火車上的垃圾,應由營運單位自行袋裝收集,按規定處置,嚴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碼頭、躉船、單位所產生的垃圾應定時收集。嚴禁向水域傾倒或拋撒垃圾。

4.1.1.16 行駛、停泊在市區水域的各類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規定分類袋裝,定時收集,統一處置;掃艙垃圾及特種垃圾應分類存放,按規定處置,嚴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內水域漂浮垃圾應有專人負責打撈,及時清除;主要河段、湖區應每天清除, 在可視范圍內水面不得有單個面積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動物尸體。

4.2垃圾運輸

4.2.1 垃圾轉運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2.1.1 轉運站應有防塵、防污染擴散及污水處置等設施。

4.2.1.2 轉運站內外場地應整潔,無撒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

4.2.1.3 室內通風應良好,無惡臭,墻壁、窗戶應無積塵、蛛網。

4.2.1.4 進入站內的垃圾應當日轉運,有貯存設施的,應加蓋封閉,定時轉運。

4.2.1.5 站內垃圾裝運容器應整潔,無積垢,無吊掛垃圾。

4.2.1.6 蚊蠅孳生季節,應每天噴藥滅蚊蠅。在可視范圍內,站內蒼蠅應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有條件的地區應建設密閉轉運站,不宜長期采用露天臨時轉運點轉運垃圾。

4.2.1.8 垃圾臨時轉運點距離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2.5m的防護圍欄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裝卸垃圾應有降塵措施,地面應無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應及時轉運,蚊蠅孳生季節應定時噴藥滅蚊蠅,在可視范圍內蒼蠅應少于6只/次,無惡臭。

4.2.1.11 場地應有專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應有序整潔。

4.2.1.12 通過碼頭轉運垃圾時,應逐步采用密閉方式集裝,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轉運碼頭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轉運碼頭應設置防散落、防飛揚和降塵設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體。作業場地應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條件的,應把污水處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4.2.1.14 轉運碼頭及周圍環境應整潔,裝卸作業完畢,應及時清掃場地。

4.2.1.15 蠅蚊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藥物,在可視范圍內,轉運碼頭的蒼蠅應少于6只/次,無惡臭。

4.2.2 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運輸垃圾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2.2.1 車容應整潔,車體外部無污物、灰垢,標志應清晰。

4.2.2.2 運輸垃圾應密閉,在運輸過程中無垃圾揚、撒、拖掛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裝運量應以車輛的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不得超重、超高運輸。

4.2.2.4 裝卸垃圾應符合作業要求,不得亂倒、亂卸、亂拋垃圾。

4.2.2.5 運輸作業結束,應將車輛清洗干凈(結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I8-86)或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或附近水體。

4.2.3 船舶運輸垃圾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2.3.1 船容應整潔,垃圾艙外應無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無蠅蛆。生活艙與垃圾艙之間應有隔離裝置。

4.2.3.2 裝運垃圾應密閉,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蠅孳生季節,垃圾艙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

4.3 垃圾處理

4.3.1 垃圾處理廠(場)管理的通用質量要求:

4.3.1.1 廠(場)四周應有綠化隔離帶或防護圍墻;圍墻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應有防止粉塵飄散和垃圾飛揚的措施。

4.3.1.3 應有污水(包括滲瀝液)收集和處理系統,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設前應對廠(場)區及周圍地區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環境質量進行本底調查;使用期間,應定期監測。

4.3.1.5 廠(場)區環境應整潔,地面和通道無散亂垃圾和溢流污水。

4.3.1.6 廠(場)內綠化面積應不小于廠(場)區面積的10%。

4.3.2 垃圾堆肥處理廠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第4.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3.2.1 垃圾堆放期間,應采取封閉措施,不裸露。

4.3.2.2 經分揀、篩選后的殘渣應進行衛生填埋或焚燒處理,不得露天堆放。

4.3.2.3 廠內應有相應的除臭和滅蠅措施,無惡臭,在蚊蠅孳生季節,在可視范圍內,蒼蠅應少于6只/次。

4.3.2.4 堆肥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中的高溫堆肥衛生要求;堆肥制品應符合現行國家《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8172)的有關規定。

4.3.3 垃圾衛生填埋場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第4.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3.3.1 填埋場區應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CJJ17)規定和環境質量評價要求的防滲設施。

4.3.3.2 填埋作業時,應及時壓實、覆蓋垃圾。覆蓋材料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的規定。場區應無惡臭。

4.3.3.3 填埋場區應有氣體收集、處理設施和監測報警裝置。

4.3.3.4 處理后的垃圾滲瀝液在排入地表水體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規定的相應水體的排放指標。

4.3.3.5 填埋場應有滅蠅、滅鼠措施。在蚊蠅孳生季節,可視范圍內,蒼蠅應少于6只/次。

4.3.4 垃圾焚燒處理廠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第4.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4.3.4.1 應對焚燒過程中排放的飛灰、污水、煙氣和爐渣進行經常性監測和分析,并有完整記錄。

4.3.4.2 焚燒過程產生的煙氣、飛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須經過處理,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中第二章的有關規定。

4.3.4.3 焚燒后的殘渣應作無害化處理。

4.3.4.4 廠內生產區臭氣應不超過3級,在可視范圍內,蒼蠅不超過3只/次。

5 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

5.1 糞便收集

5.1.1 居民糞便的收集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1.1.1 在規定時間內,居民應將糞便倒入專門設置的糞便收集設施內,不得隨意傾倒。

5.1.1.2 糞便收集設施應外形清潔、美觀,密閉性好,糞便不應暴露,臭氣不擴散。溝、管不應堵塞。

5.1.1.3 地下貯糞池應無滲、無漏、無溢,并設有防火、防爆安全設施。

5.1.1.4 收集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和保潔。倒糞口、取糞口應清潔,地面應無糞跡、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設施應有防蠅、防臭措施,環境整潔,無惡臭。在可視范圍內,收集站蒼蠅應少于3只/次。

5.1.1.6 收集居民糞便的容器應完好、密閉,無糞水灑漏。

5.1.2 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衛生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1.2.1 水沖式公廁糞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溝。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將糞污水納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沒有污水管網的地區,應建造符合衛生要求的化糞池或其它處理設施。

5.1.2.2 公廁內地面應保持整潔,糞槽、便槽(斗)和管道應無破損,內外墻應無剝落。

5.1.2.3 一類公廁應有防蠅、防蚊和除臭設施或措施。

5.1.2.4 有條件的地區,公廁四周應綠化。

5.1.2.5 公廁保潔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應良好,無明顯臭味;

(2) 公廁內墻面、天花板、門窗和隔離板應無積灰、污跡、蛛網,無亂涂亂畫,墻面應光潔,公廁外墻面應整潔;

(3) 公廁內地面應光潔,無積水;

(4) 蹲位應整潔,大便槽兩側應無糞便污物,槽內無積糞,潔凈見底;

(5) 小便槽(斗)應無水銹、尿垢、垃圾,基本無臭;溝眼、管道保持暢通;

(6) 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具、鏡子、掛衣鉤、烘手器、沖水設備等應完好,無積灰、污物;

(7) 公廁外環境應整潔,無亂堆雜物,保潔工具應放置整齊。公廁四周3~5m范圍內,應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8) 蠅蚊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有效控制蠅蛆孳生;

(9) 公廁內衛生保潔質量控制指標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表5.1.2 公廁內衛生保潔質量控制指標

項 目一類公廁二類公廁三類公廁

紙片(塊)無≤1≤2

煙蒂(個)無≤1≤2

糞跡(處)無無無

痰跡 (處)無≤1≤2

窗格積灰無無微

臭味(級)0水廁,≤1;非水廁,≤2水廁,≤1;非水廁,≤ 2

蒼蠅(只)無水廁,無;非水廁,<3水廁,<3;非水廁,≤5

蛛網無無無

5.1.3 公廁糞便清除作業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1.3.1 應定期清除公廁貯(化)糞池糞便,糞水不溢。

5.1.3.2 收集和運輸容器應密閉性好,無滴漏。收運糞便時,容器應加蓋密閉。

5.1.3.3 嚴寒地區在結冰期前,應將所有公廁貯糞池深掏見底。結冰期清掏的冰凍糞便,應及時清運、處理,不得堆在院內和路旁。

5.1.3.4 應保持作業場地清潔衛生,無遺撒糞便。清掏作業結束后,應蓋嚴糞口,并及時清洗場地和清掏工具。

5.1.4 水域船舶糞污水收集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1.4.1 行駛、停泊在市區水域內各類船舶,應按規定設置足夠容量的收集糞污水的容器,不得將糞污水排入水域。

5.1.4.2 市區水域船舶糞污水應及時收集,統一處理。

5.1.4.3 收集糞污水的容器和船舶應密閉,無滲漏,船容整潔。

5.1.5 飛機、火車上和流動廁所的糞污水應統一收集,不得隨意排放。

5.2 糞 便 運 輸

5.2.1 糞便轉運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2.1.1 糞便轉運站(場、碼頭)設施應完好、整潔。轉運的糞污水應密閉貯存于貯糞池內。貯糞池應符合防滲漏、防臭氣擴散和防蠅的要求,并設置防火、防爆安全設施。

5.2.1.2 貯糞池內的糞便應及時轉運,不得外溢。

5.2.1.3 輸糞管道應完好、暢通,閘閥應嚴密,無破損、滴漏。

5.2.1.4 轉運作業時,糞便不得污染水體和作業場地。沖洗作業場地的污水應經適當處理,排入污水管網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體。

5.2.1.5 將人力收集車的糞便轉運到機動車時,應保持轉運作業的緊密銜接,不得任意將糞罐、糞桶、手推糞車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 卸糞時應謹慎操作,不得將糞便潑灑在卸糞口周圍地面。作業結束,應及時清洗卸糞口及作業場地。

5.2.1.7 糞便轉運站(場、碼頭)應有滅蠅措施。在可視范圍內,蒼蠅不超過3只/次,無蛆,臭味不超過4級。

5.2.2 車輛運輸糞便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2.2.1 車輛應完好、整潔,車體無糞跡污物。

5.2.2.2 裝載容器應密閉性好。放糞閘閥、進糞口應嚴實,并有防滴漏措施;運輸過程中應無滴漏、灑落,車走后場地應清理干凈。

5.2.2.3 裝載應適量,無外溢;裝載的糞便,應及時卸清,不得將糞便長時間存留在車罐內。

5.2.2.4 應按指定地點及時卸糞,不得任意排放。

5.2.2.5 運輸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洗車輛和輔助設施,不得留有糞跡污物。

5.2.3 船舶運輸糞便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2.3.1 船舶應完好、整潔。貯糞艙與工作室、生活艙之間應有隔離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

5.2.3.2 貯糞艙應密閉,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 裝載量不得超過船舶的核定荷載。運輸途中,糞水不得外潑。

5.2.3.4 應有符合要求的密閉裝卸容器和裝卸設施;裝卸作業時,糞水不得外泄。

5.2.3.5 應定時向貯糞艙噴灑滅蠅藥物,做到無蠅無蛆。

5.3 糞 便 處 理

5.3.1 糞便處理的通用質量要求:

5.3.1.1 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不得直接用作農肥。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應符合現行國家《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的有關規定。

5.3.1.2 應有完備的監測、檢驗設備和制度,對處理過的糞便應定期檢驗,不符合標準的,應重新進行處理,直至符合標準要求。

5.3.1.3 糞便處理應在密閉狀態下進行,糞便不裸露,臭氣不擴散。

5.3.1.4 對糞便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渣,以及濃縮或脫水后的糞污泥,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濃縮脫出的糞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經預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由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5.3.1.5 經處理的糞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有關規定。

5.3.1.6 醫院糞污水的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J48)的規定。

5.3.2 糞便處理廠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3.2.1 進廠糞便應直接經糞槽卸入糞池,進糞口及糞槽外應無糞便殘留物。卸糞后,應及時蓋嚴糞口、糞槽。

5.3.2.2 應將預處理的殘留物收集于密閉的容器內,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經消化處理的污泥應穩定性好,無臭味、不孳生蒼蠅。

5.3.2.4 廠區環境應整潔,設有綠化隔離帶等防護設施,基本無蠅、無惡臭。

5.3.3 與垃圾混合堆肥處理的糞便,應符合現行國家《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中高溫堆肥衛生標準的規定。

5.3.4 處理糞污水的化糞池,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5.3.4.1 化糞池應密閉性好,檢查井、吸糞口應有防雨水、防臭氣外溢裝置,應無滲 漏、無溢,并有防火、防爆設施。

5.3.4.2 糞污水在化糞池內停留時間,應根據糞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 為宜。對采用化糞池進行預處理的醫院糞污水,其停留時間應不小于36。

5.3.4.3 化糞池應定期清理,但池底應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 化糞池周圍場地應保持整潔,基本無蠅、無惡臭。

5.3.5 處理糞便的貯糞池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貯糞池周圍應有綠化隔離帶等隔離防護設施。

5.3.5.2 貯糞池應密閉,無滲漏,臭氣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設施。

5.3.5.3 場地及周圍環境應整潔,基本無蠅、無惡臭。

6 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6.1 公共衛生設施

6.1.1 公共場所包括下列范圍:

(1) 文化、娛樂活動場所:影劇院、文化宮、大型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游樂場、大型廣場等;

(2)游覽活動場所:公園、景區、景點等;

(3)公共交通集散場所:民航機場、客運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等;

(4)體育活動場所:體育館、體育場及主要體育比賽場地等;

(5)購物、貿易活動場所:菜市場、農貿集市、購物展銷場所、商場等。

6.1.2 公共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必須在公共場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設置廢物箱。廢物箱及周圍環境的保潔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廢物箱應干凈、美觀,與周圍環境協調。

6.1.2.2 廢物箱置放點及周圍應整潔,無蠅、無臭。

6.1.3 公共場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4.1.1條的規定。

6.1.4 文化娛樂場所、主要景區、景點、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體育館、商場的公廁等級,不得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87)中的一類標準;一般景區、體育場的公廁,不得低于二類標準;農貿集市的公廁,不得低于三類標準。

6.1.5 公共場所的公廁環境衛生質量應符合本標準第5.1.2條的規定。

6.2 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6.2.1 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應集中貯存于密閉的垃圾箱(桶)內,或袋裝,每天定時收集和清運。

6.2.2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體育場館、游樂場、文化娛樂場所、商場的垃圾,應實行袋裝收集。收集、清運作業中,應無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2.3 在飼養、展出、銷售動物時,各種動物的糞便、飼料殘渣應及時清除。動物尸體和其它特種垃圾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6.2.4 公共場所的垃圾應按本標準第4.3節的規定處理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

6.3 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

6.3.1 公共場所的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應分別符合本標準的第5.1節、第5.2節和第5.3節的規定。

6.4 公共場所清掃和保潔

6.4.1 公共場所的清掃和保潔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娛樂、游覽區,大型比賽場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購物、展銷商場,應按一級道路保潔標準保潔。

6.4.1.2 一般性的娛樂、游覽、比賽、交通集散場地等,以及室內的菜場、農貿集市的清掃、保潔,不得低于二級道路保潔標準。 6.4.1.3

露天菜場和農貿集市周圍的清掃和保潔,不得低于三級保潔標準。

6.4.1.4 售貨攤點的設置不應影響環境衛生。經營飲食、果品、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自備容器。攤點及周圍2m范圍內應無垃圾雜物和其它污物污跡,攤位應整潔。

6.4.2 公共場所周圍環境應整潔,無亂堆雜物、存留垃圾、人畜糞便和污水。

6.4.3 公共場所的綠地、花壇、亭閣、假山、噴泉、水池等,應經常保持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腐葉和懸掛污物。

6.4.4 游覽風景點內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應清潔明凈,無漂浮垃圾和動物尸體。

6.4.5 公共廣場保潔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6.4.5.1 廣場、停車場、停機坪、火車站前廣場等地面應干凈,無明顯灰沙和污物,無人畜糞便。

6.4.5.2 夏秋季節,應定時灑水降溫、除塵。

6.4.5.3 公共廣場地面廢棄物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4.5的規定。

表6.4.5 公共廣場地面廢棄物控制指標

廣場類型瓜果皮殼(片/100m2)紙片塑膜(片/100m2)煙蒂(個/100m2)痰跡(處/100m2)其它雜物(處/100m2)

文化娛樂展覽≤ 1≤ 1無無≤ 1

機場≤ 1≤ 1無無≤ 1

火車站、碼頭≤ 1≤ 1≤ 1≤ 2≤ 1

體育場館≤ 1≤ 1≤ 1≤ 2≤ 1

長途車站≤ 1≤ 2≤ 2≤ 3≤ 2

大型公共廣場≤ 1≤ 3≤ 3≤ 3≤ 3

6.4.5.4 廣場雕塑、廣告、宣傳畫廊、圍欄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清潔,無明顯污跡。

6.4.6 公共場所的室內保潔應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6.4.6.1 室內地面應清潔,候機室、候車(船)室、文化娛樂場館和商場等室內地面廢棄物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4.6的規定。

表6.4.6 公共場所室內地面廢棄物控制指標

廣場類型瓜果皮殼(片 /100m2)紙片塑膜(片 /100m2)煙蒂(個/100m2)痰跡(處 /100m2)其它雜物(處 /100m2)

文化娛樂、活動室無≤ 2無無≤ 1

候機室無≤ 2無無無

候車船室≤ 2≤ 3無無≤ 3

6.4.6.2 室內門窗、墻壁棚頂應無積灰、污跡和蛛網。玻璃窗應光潔明亮。

6.4.6.3 室內燈具、沙發、椅凳、欄桿扶手、指示牌、娛樂體育活動用具等設備和設施應完好,干凈衛生。

6.4.6.4 室內工作臺、商品柜應干凈衛生,表面無積灰、污物。

附錄A 本標準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 ……的要求(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