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環境、經營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申請設立和運營中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也適用于包含農產品批發交易活動的其它類型的批發市場,大宗農產品電子交易市場除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0001 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
GB19085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產品批發市場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為買賣雙方提供包括糧油、畜禽、蛋、水產、蔬菜、水果、花卉等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批發交易的場所,具備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結算、價格形成等綜合配套服務功能。
4 經營環境要求
4.1 場門應整潔、美觀,各種標識規范、清晰,應設有車輛和人員專用出入口。
4.2 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便于清洗。
4.3 交易廳(棚)應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設置標識或牌匾,標示經營的農產品類別。廳(棚)內應通風、明亮。
4.4 應按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分區,同類型商品應在同一交易區內經營。蔬果、肉類、水產品、糧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區,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要分區,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要分區,有包裝食品和無包裝食品要分區,防止農產品之間的交叉污染。
4.5 水產品和生鮮肉類交易廳(棚)內場地設施應每日沖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潔。
4.6 交易場地人流、物流、車輛應保持暢通,應設有專用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和停車場地地面應承重、耐磨、防滑。
4.7 新建市場應符合本地區的城市建設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要求,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應與同類型、同規模的批發市場保持合理的距離,大中城市銷地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充分考慮向零售市場運貨的省時、通暢、便捷和低成本。
4.8 交易大廳宜建為單層建筑結構。多層的大廳應符合承重和貨車噸位限制及堆貨限高要求。
5 經營設施設備要求
5.1 服務設施設備
5.1.1 應設立導購圖、車行路線標示圖、公用電話、校秤點等公共服務設施,各類公共設施應標識明確,應符合GB10001的規定。
5.1.2 從事拍賣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電子屏幕,并有網絡設備和電子結算設備。
5.1.3 從事生鮮肉類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胴體吊架、低溫保鮮等設施設備。
5.2 衛生安全設施設備
5.2.1 應建衛生間,衛生間數量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衛生間應符合GB/T 17217的規定。衛生間的上、下水管要通暢,沖洗設施齊全,并保證清洗的用水。
5.2.2 應設置相應垃圾桶和垃圾中轉密閉間,對廢棄物集中處理并清運。對特殊固體廢棄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關單位作無害化處理。
5.2.3 應建衛生消毒間,統一管理和使用殺蟲藥劑,承擔市場的防疫工作。
5.2.4 現場食品加工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并設置食品加工間。
5.2.5 有畜禽屠宰業務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設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場所。
5.2.6 應有污水排放管道設施。污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的規定。
5.3 計量設施設備
5.3.1 應使用檢定合格、未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
5.3.2 應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負責驗證、維護和監督檢查,并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5.4 信息基礎設施設備
5.4.1 應設有信息發布公告欄。
5.4.2 應有交易結算、信息交流、交易統計等服務設施。應準確及時地反映交易情況,為交易雙方和有關部門提供交易服務和統計信息。
5.5 保鮮貯存設施設備
5.5.1 從事鮮活水產品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蓄養池,水產攤位前須設置明溝,并蓋有下水井蓋。
5.5.2 從事生鮮肉類交易的批發市場應有閉合的交易棚。
5.5.3 從事糧油交易的批發市場應具備滿足糧油安全保管的倉儲設施。
5.5.4 從事冷凍產品交易的批發市場應具備滿足交易需要的冷凍貯藏設施。
5.5.5 從事果品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滿足交易需要的保鮮貯藏設施。
5.5.6 從事花卉交易的批發市場應有閉合的交易棚,配備照明、遮光等設施。
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發市場應設有專門的區域和圍欄設施,便于隔離管理。
5.5.8 冷凍產品陳列應保持冷凍狀態。
5.5.9 由于空間的局限不能自建倉儲設施的,應根據不同農產品的保鮮特點,可租用附近地區相應的倉儲設施。
5.6 檢測設施設備
5.6.1 從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農藥殘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相關輔助設施設備。
5.6.2 從事水產品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檢測甲醛、水質的檢測設備。
5.6.3 從事畜禽產品交易的批發市場應配備檢測肉內注水含量和獸藥殘留的設備及相關輔助設備。
5.6.4 應配備政府規定批發市場其他檢測項目的設施設備。
5.6.5 市場不能檢測的項目應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7 包裝設施設備
應根據農產品交易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包裝、分揀和整理等輔助設備。
5.8 運輸設施設備
應根據農產品交易的需要配備相應的運輸工具和裝卸、搬運等輔助設備。
5.9 消防設施設備
應配備消防安全設施,保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5.10 治安設施設備
應配備電子監控設備。
6 經營管理要求
6.1 商品質量管理
6.1.1 應建立商品準入管理制度,并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查證、登記備案、抽檢和清退等監督管理。
6.1.2 應建立商品質量購銷查驗登記制度。對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證,對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檔案。
6.1.3 應建立商品質量抽檢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交易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檢。
6.1.4 應建立質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場清退制度,經抽檢質量安全不合格的農產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經銷商進場經營合同或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能進行處理的要及時清退。
6.1.5 交易農產品應感觀清潔,并堆放整齊。推行交易農產品規格化、標準化、等級化。
6.2 經銷商管理
6.2.1 應建立經銷商準入管理制度,設有專人負責對申請進入市場交易的經銷商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查驗其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檔案,監督經銷商開展合法的經營活動。
6.2.2 應與經銷商訂立進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約定雙方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6.2.3 應對進入市場交易的經銷商進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6.2.4 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場地掛鉤”和“場廠掛鉤”,經銷商應建立商品購銷臺賬。
6.3 交易服務管理
6.3.1 應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a) 應建立投訴管理制度,并設立專門的投訴機構,投訴電話應在全市場公示,跟蹤投訴處理情況。
b) 應建立計量管理制度。應對市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注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對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c) 應建立食品檢測、衛生防疫、環境衛生工作制度,國家公告的傳染性疾病傳播時期,市場管理應符合GB19085的要求。
d) 應建立公平交易和結算收費管理制度。
e) 應建立設施設備檢修和維護制度。
f) 應建立倉儲和裝卸管理制度,對裝卸搬運實行集中、統一、規范管理。
g) 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和監督制度
h) 應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6.4 人員管理
6.4.1 應有負責質量安全檢驗、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檢修、裝卸搬運、治安管理、信息宣傳、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人員,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當地勞動和保障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求的從業資格。
6.4.2 應有食品衛生檢驗和衛生防疫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檢查市場服務人員的健康狀況,經營熟食品的人員應有當地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
6.4.3 應對市場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推行培訓上崗制度。
6.5 信用管理
6.5.1 應建立市場信用記錄制度,對場內經銷商違規經營行為應進行警示通告。
6.5.2 應建立對場內交易農產品的價格、檢測、計量、質量等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