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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
發布時間:2023-05-16 09:43 信息來源:

?2008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29號公告發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直轄市、市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

1.0.3 ?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1.0.4 ?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使城市環境保持整潔、美觀。

1.0.5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省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y

設置在道路和公交場所的交通、電力、通訊、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0.4公共場所public area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2.0.5廣告設施與標識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3 ?建(構)筑物

3.0.1 ?新建 、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保持當地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等應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3.0.2 ?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應按國家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 50357進行規劃控制,歷史保護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應設置專門標志。其他具有歷史標志價值的建(構)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3.0.3 ?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3.0.4 ?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3.0.5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上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6 ?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

3.0.7 ?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3.0.8 ?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宜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宜低于1.8m,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6m。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街道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2 ?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

4.0.3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

4.0.4 ?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

4.0.5 ?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入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6 ?嚴禁擅自占道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8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影響交通的降雪應及時清除。

4.0.9 ?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露。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5 ?園林綠化

5.0.1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5.0.2 ?城市綠化應以綠為主,以美取勝,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

5.0.3 ?城市綠地應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城市綠化養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綠地不宜出現單處面積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模紋花壇、模紋組字等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 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并應及時清除渣土、枝葉等,嚴禁露天焚燒枯枝、落葉。

4 行道樹應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無缺株、枯株、死樹和病蟲害,定期修剪,不應妨礙車、人通行,且不應碰架空線。

5.0.4 ?城市道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

表5.0.4道路綠地率指標

道路類型 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 ≥40%

紅線寬度大于50m ≥30%

紅線寬度40-50m ?≥25%

紅線寬度小于40m ≥20%

5.0.5 ?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cm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5.0.6 ?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對古樹名木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5.0.7 ?城市綠化應注意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

5.0.8 ?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

5.0.9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懸掛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6 ?公共設施

6.0.1 ?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明顯,外形、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染、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6.0.2 ?各類攤、亭、棚的樣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應根據區域建筑特點統一設計、建造,宜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并組合設計,一亭多用。

6.0.3 ?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玻璃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

6.0.4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5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6.0.6 ?候車亭應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染;座位保持干凈清潔,廳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95%,運轉正常。

6.0.8 ?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

7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 ?廣告設施與標識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并應符合表7.0.1的規定。

表7.0.1廣告設施與標識分類

類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1或10>a>1

小型 ?A≤1或S≤1

注: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

7.0.2 ?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7.0.3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7.0.4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

7.0.5 ?下列情形嚴禁設置廣告設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3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5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

6 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7.0.7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

7.0.8 ?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設施設置不宜過多,宜設置大、中型廣告設施。

7.0.9 ?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當在建筑物屋頂設置中小型廣告設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大于1m,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宜設置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m。

7.0.12 ?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7.0.13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目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7.0.14 ?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8.0.2 ?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3 ?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規定:

1 ?城市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表8.0.4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

安裝高度(m) L與A的關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1 L為燈具與向下垂線城850和90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0和90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m2),含所有面積。

2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在天文臺(站)附近3km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必須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4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喬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 ?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應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8.0.7 ?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確保正常運行。

8.0.8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

9 ?公共場所

9.0.1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無跨門營業,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9.0.2 ?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無垃圾、污水、痰跡等污物。

9.0.3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4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

9.0.5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凈、整潔、衛生。

10 ?城市水域

10.0.1 ?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2 ?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10.0.3 ?水體必須嚴格控制污水超標排入,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10.0.4 ?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的航行。

10.0.5 ?岸坡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漁箱、網籪,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

10.0.6 ?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10.0.7 ?各類船舶、泵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

10.0.8 ?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無裸露現象,防止飄散物進入水體。

11 ?居住區

11.0.1 ?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11.0.2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11.0.3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座椅(具),書報亭、郵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11.0.4 ?居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

11.0.5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規范設置,定期保潔和維護。

11.0.6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現象。

11.0.7 ?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11.0.8 ?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

注:該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容貌標準》CJ/T12-1999同時廢止。

?2008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29號公告發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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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直轄市、市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

1.0.3 ?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1.0.4 ?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使城市環境保持整潔、美觀。

1.0.5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省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y

設置在道路和公交場所的交通、電力、通訊、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0.4公共場所public area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2.0.5廣告設施與標識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3 ?建(構)筑物

3.0.1 ?新建 、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保持當地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等應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3.0.2 ?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應按國家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 50357進行規劃控制,歷史保護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應設置專門標志。其他具有歷史標志價值的建(構)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3.0.3 ?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3.0.4 ?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3.0.5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上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6 ?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

3.0.7 ?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3.0.8 ?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宜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宜低于1.8m,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6m。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街道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2 ?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

4.0.3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

4.0.4 ?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

4.0.5 ?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入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6 ?嚴禁擅自占道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8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影響交通的降雪應及時清除。

4.0.9 ?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露。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5 ?園林綠化

5.0.1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5.0.2 ?城市綠化應以綠為主,以美取勝,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

5.0.3 ?城市綠地應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城市綠化養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綠地不宜出現單處面積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模紋花壇、模紋組字等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 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并應及時清除渣土、枝葉等,嚴禁露天焚燒枯枝、落葉。

4 行道樹應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無缺株、枯株、死樹和病蟲害,定期修剪,不應妨礙車、人通行,且不應碰架空線。

5.0.4 ?城市道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

表5.0.4道路綠地率指標

道路類型 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 ≥40%

紅線寬度大于50m ≥30%

紅線寬度40-50m ?≥25%

紅線寬度小于40m ≥20%

5.0.5 ?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cm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5.0.6 ?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對古樹名木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5.0.7 ?城市綠化應注意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

5.0.8 ?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

5.0.9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懸掛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6 ?公共設施

6.0.1 ?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明顯,外形、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染、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6.0.2 ?各類攤、亭、棚的樣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應根據區域建筑特點統一設計、建造,宜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并組合設計,一亭多用。

6.0.3 ?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玻璃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

6.0.4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5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6.0.6 ?候車亭應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染;座位保持干凈清潔,廳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95%,運轉正常。

6.0.8 ?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

7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 ?廣告設施與標識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并應符合表7.0.1的規定。

表7.0.1廣告設施與標識分類

類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1或10>a>1

小型 ?A≤1或S≤1

注: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

7.0.2 ?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7.0.3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7.0.4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

7.0.5 ?下列情形嚴禁設置廣告設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3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5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

6 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7.0.7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

7.0.8 ?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設施設置不宜過多,宜設置大、中型廣告設施。

7.0.9 ?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當在建筑物屋頂設置中小型廣告設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大于1m,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宜設置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m。

7.0.12 ?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7.0.13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目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7.0.14 ?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8.0.2 ?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3 ?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規定:

1 ?城市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表8.0.4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

安裝高度(m) L與A的關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1 L為燈具與向下垂線城850和90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0和90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m2),含所有面積。

2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在天文臺(站)附近3km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必須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4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喬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 ?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應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8.0.7 ?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確保正常運行。

8.0.8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

9 ?公共場所

9.0.1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無跨門營業,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9.0.2 ?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無垃圾、污水、痰跡等污物。

9.0.3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4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

9.0.5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凈、整潔、衛生。

10 ?城市水域

10.0.1 ?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2 ?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10.0.3 ?水體必須嚴格控制污水超標排入,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10.0.4 ?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的航行。

10.0.5 ?岸坡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漁箱、網籪,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

10.0.6 ?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10.0.7 ?各類船舶、泵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

10.0.8 ?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無裸露現象,防止飄散物進入水體。

11 ?居住區

11.0.1 ?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11.0.2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11.0.3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座椅(具),書報亭、郵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11.0.4 ?居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

11.0.5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規范設置,定期保潔和維護。

11.0.6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現象。

11.0.7 ?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11.0.8 ?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

注:該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容貌標準》CJ/T12-1999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