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學校法定傳染病及其他可能導致學生群體流行或暴發的非法定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17226 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
GB 50099 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
WS/T 100 學生營養午餐營養供給量
建標109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school health professionals
醫學院校畢業或已獲得醫士(護士)以上職稱者,以醫藥衛生專業技術為主要職責,在各級各類學校從事衛生保健工作人員。
3.2
保健教師health-care teachers
非醫學院校畢業的教師,因工作需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后而從事專職或兼職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的人員。
3.3
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s
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的學校專職或者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保健教師,或經培訓合格的學校其他在編人員。
4 組織保障與制度
4.1 學校在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下開展本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并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
4.2 學校成立由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組成員應該包括學校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并隨著學校人事變動,小組成員應及時調整。
4.3 學校每年應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并予以落實,同時將其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考評。
4.4 學校每年應撥出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用于傳染病的預防控制,以保證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落實。
4.5 寄宿制學校和600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立醫務室或者衛生室,并按不低于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4.6 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開展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4.7 學校應明確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的設置優先考慮專職或者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4.8 學校應在衛生部門的技術指導下,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應急預案和相關制度:
——傳染病疫情及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
——傳染病疫情及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制度;
——學生晨檢制度;
——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制度;
——復課證明查驗制度;
——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學生免疫規劃的管理制度;
——傳染病預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風、消毒等制度。
4.9 學校應嚴格落實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制度,并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形勢及時調整和完善。
5 預防
5.1 健康教育
5.1.1 學校每學期都應安排日常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利用課堂、講座、板報、廣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知識教育,內容包括常見傳染病的基本知識、傳播途徑和預防措施,提高學生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應對能力。
5.1.2 學校應積極開展對教職員工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提高其對傳染病的應對能力。
5.1.3 學校可根據傳染病預防的需要對學生家長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5.2 晨檢
5.2.1 班主任每日早自習或早晨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晨檢,了解學生的出勤和健康狀況。
5.2.2 晨檢內容包括:觀察學生的精神狀態、詢問學生健康狀況、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檢查學生中有無發熱、皮疹、腹瀉、黃疸、結膜充血等癥狀發生;調查了解學生缺勤原因、所患何種疾病或癥狀等信息。
5.2.3 晨檢中發現學生有發熱、皮疹、腹瀉、黃疸、結膜充血等癥狀或其他異常時,應及時告知學校疫情報告人,并做好記錄。
5.2.4 學校疫情報告人負責指導各班開展學生晨檢工作,對各班晨檢結果進行核實、排查和處理,做到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5.2.5 傳染病流行時期宜在下午第一節課前增加午檢,住宿制學校宜對住校學生進行晚檢。
5.3 因病缺課的登記、追蹤
5.3.1 班主任每日登記因病缺課學生的患病情況,包括發病時間、癥狀、就診情況等信息,協助學校疫情報告人對其病情和轉歸進行追蹤。
5.3.2 學校疫情報告人負責指導各班開展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工作,對各班登記結果進行核實、匯總,做到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5.4 健康管理
5.4.1 學校應落實學生健康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學生體檢和健康篩查的組織工作。
5.4.2 學校教職員工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傳染期內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5.5 預防接種
5.5.1 學校應在學生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學生,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學生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監護人在學生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5.5.2 學校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決定,積極配合衛生部門組織學生進行疫苗接種。
5.6 衛生條件
5.6.1 學校應按照GB5749、WS/T100和GB/T 17226等有關標準的規定保障學生的飲食、飲用水安全,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設施,消除鼠害和蚊、蠅、蟑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5.6.2 學校應按照GB50099和建標109的要求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等衛生設施。
5.7 物資儲備
學校根據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按照學校規模、學生數量以及傳染病預防控制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物資,并嚴格掌握使用期限。
6 控制
6.1 報告
6.1.1 發生法定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6.1.2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應在24h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d內有3例或者連續3d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
——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癥狀;
——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6.2 控制措施
6.2.1 教育行政部門與衛生等部門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學校應對傳染病疫情的對策、措施及應急預案;督促學校落實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嚴密監測學校疫情動態和調查處理工作,并適時做出預警;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緊急應對和處置疫情;協調解決學校應對疫情所需的物資和經費等保障。
6.2.2 衛生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幫助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完善預防控制預案;組織協調和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對學校疫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及時通報疫情動態,并根據疫情變化情況,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時調整和完善預防控制措施。
6.2.3 各級各類醫療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轄區內學校疫情分析報告、病例診治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處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學校落實密切接觸者的管理;指導學校根據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預防控制措施。
6.2.4 學校在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a)對確診患有法定傳染病的學生、疑似病人或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學校應配合衛生部門依法對確診學生進行隔離或者醫學觀察,并安排其及時就診,做好檢疫期相關記錄。
b)配合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疫點開展消毒、疫情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c)學生病愈且隔離期滿時,應持復課證明到學校醫務室或者衛生室查驗后方可進班復課。
d)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停止舉辦大型師生集會和會議,采取臨時停課或暫時關閉措施,并配合屬地疾病控制機構對學校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和應急預防接種工作。
6.3 個人防護
教職員工在照顧患病學生、接觸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如配戴手套、口罩、帽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