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組織起草衛生健康、中醫藥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衛生健康地方標準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及公平競爭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普法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隊伍的建設、培訓、管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營商環境建設具體工作;承擔全市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和公共衛生監督工作,組織對醫療機構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制度;組織指導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和執法案例評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重大違法行為,完善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