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修訂條文
(2019年版)
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條文一并實施。
1 總 則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托兒所(班)幼兒園(班)
小型1~31~4
中型4~75~9 8
大型8~1010 9~12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班 別人數(人)
托兒所乳兒班(6~12月)10人以下~15
托兒班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21~2520人以下
幼兒園小班(3~4歲)20~25
中班(4~5歲)26~30
大班(5~6歲)31~35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此條刪除)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條刪除)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 平 面
3.2.2 三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 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計算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 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 0.09m。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 0.09m。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凈高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2.8
幼兒園活動室、寢室、乳兒室3.0
多功能活動室3.9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的幼兒。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兒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乳兒班每班房間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乳兒室睡眠區50 30
喂奶室活動區 15
配乳室配餐區8 6
衛生間清潔區10 6
儲藏室區8 4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35
活動區35
配餐區6
清潔區6
衛生間8
儲藏區4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 m2。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此條刪除)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此條刪除)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 間 名 稱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活 動 室70
寢 室60
衛生間廁 所12
盥洗室8
衣帽儲藏間9
4.3.5 活動室宜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于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應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規 模
小型中型大型
晨檢室(廳)101015
保健觀察室121215
教師值班室101010
警衛室101010
儲藏室151824
園長室、所長室151518
財務室151518
教師辦公室181824
會議室242430
教具制作室181824
注: 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
3 房間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間面積可適當減少。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應設置晨檢室和收發室,宜設置展示區、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宜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生活用房應有一定距離。
4.5.2A 廚房使用面積宜0.4m2/每人,且不應小于12m2。
5 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采光等級房間場所名稱采光系數最低值(%)窗地面積比
Ⅲ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2.0 3.01:5.0 1/5
多功能活動室 3.0 1/5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2.0 3.01:5.0 1/5
辦公室、輔助用房2.01:5.0
睡眠區、活動區 3.0 1/5
Ⅴ衛生間 1.0 1/10
樓梯間、走廊 1.0— 1/10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保健觀察室≤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50
5.2.2 托兒所、幼兒園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50≤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45≤75
6 建 筑 設 備
6.1 給水排水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供水總進口管道上可設置紫外線消毒設備。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低于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
6.1.12A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中水系統。
6.1.12B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45℃,不應大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恒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室內設計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
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20
乳兒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24
盥洗室、廁所22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16
洗衣房18
淋浴室、更衣室25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寢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3~5
寢室3
廁所衛生間10
多功能活動室3~5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新風量(m3/h人)
活動室、寢室、活動區、睡眠區20 30
寢室20
保健觀察室38
多功能活動室20 30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應設置有帶防止回流構造措施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對于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冬季夏季
溫度(℃)活動室、寢室、喂奶室
保健觀察室、配奶室
晨檢室(廳)、辦公室2025
乳兒室 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2425
風速(v)(m/s)0.10≤v≤0.200.15≤v≤0.30
相對濕度(%)30~6040~60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此條刪除)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參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標準值(lx)UGRRa
活動室地面3001990 80
圖書室0.5m水平面30019
美工室0.5m水平面50019
多功能活動室地面30019
寢室、睡眠區、活動區0.5m水平面10019
辦公室、會議室0.75m水平面30019
廚 房臺面200—
門廳、走道地面150—
喂奶室0.5m水平面15019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財務室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3A 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大、中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并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11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標準》JGJ64
12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13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2019年版)
條 文 說 明
1 總 則
1.0.3 據調查,目前托兒所、幼兒園規模有擴大的趨勢,有些托兒所、幼兒園班數多達(20~30)班,規模過大,對于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安全、服務質量不利。因此,建議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不要過大。根據調查結果,本條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規范及班人數做了規定。規范中提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規模和每班人數對托兒所、幼兒園管理是合適的。
本條增加了托兒所的規模和各班嬰幼兒的年齡、人數,是根據國家衛健委的建議而確定的。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涉及多方面、多專業,對于各專業已有標準規定內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規范不再重復,因此在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統一標準》GB5035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等。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嬰幼兒班活動單元、多功能活動室和為嬰幼兒特殊活動的公共活動室等供幼兒使用的一切用房其他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是嬰幼兒生活用房中供一個班級嬰幼兒園活動生活的空間,。托兒所包括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單元。幼兒園生活單元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
3基地和總平面
3.1基 地
3.1.3 托兒所、幼兒園園址選擇在居住區內或附近,便于家長接送,其服務半徑不宜過大。調研中發現有的居住區規模很大,但沒有設置托兒所、幼兒園,有的即使設置了托兒所、幼兒園,其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幼兒步行時間不宜過長,因此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本次修訂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服務半徑為300m,更方便嬰幼兒接送。
3.2 總 平 面
3.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是供1周歲~6周歲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機構。幼兒大部分時間在這里進行各種活動。由于幼兒身體尚未發育成熟,身體抵抗力弱,對外界環境適應能力差,要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確保幼兒安全、衛生、適用。托兒所、幼兒園在建筑布局、房間設置、室內外環境等方面有許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閉,周圍設圍墻。為了在建筑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閉,周圍設圍墻。為了在建筑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獨立設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它建筑合建,勢必對幼兒的生活環境造成干擾,難以保證幼兒的安全、衛生和適用的要求。
幼兒是家庭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社會各界、每個家庭都非常重視幼兒的健康成長,尤其關注幼兒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適用問題。這些方面規范中有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是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最低標準。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標準要求也應提高,不能以擠占托兒所、幼兒園建設用地,影響幼兒安全、衛生、適用為代價來發展城市建設。何況托兒所、幼兒園在居住區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區規劃按規定留有幼兒園建設用地,可以獨立建設滿足規范要求的幼兒園。
由于建設用地緊張,一些托兒所、幼兒園與其他建筑合建。本條對與既有建筑物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作了規定,一是規模限定在兩個班及以下;二是幼兒生活用房限定設在建筑首層;三是應設獨立的出入口,并對出入口做出規定。由于建筑物底層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兒所、幼兒園不設獨立出入口,可能會與其他出入的人員交叉干擾,不利于幼兒出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幼兒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獨立出入口,確保幼兒使用安全。另外,規定在室外設置獨立活動場地,并與其他場地進行分隔,可以避免與其他場地互相干擾,影響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托兒所合建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居住區中按規劃要求將托兒所與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棟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托兒所與既有建筑合建,目前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建筑比較復雜,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對合建的托兒所的安全問題做了相應規定,以確保嬰幼兒的安全。
托兒所與既有建筑合建,建設成本高,必須達到一定量的規模才能保持正常運營,此次修訂提高了獨立設置托兒所、幼兒園的班數。根據市場需求,本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調整,一是規定獨立設置的托兒所、幼兒園由原來三個班改為四個班;二是對合建的班數由二個班改為三個班。還對合建的建筑類型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增加了可與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為解決當前托兒所缺少的情況,合建的托兒所比較多。由于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獨立建造托兒所很困難,考慮到實際情況,為滿足市場需求,這次規范修訂放寬了合建的建筑類型。目前有些托兒所、幼兒園與商業、娛樂等建筑合建,這些建筑容易發生火災,與這些建筑合建,對幼兒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因此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僅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這些建筑相對管理規范,發生火災的幾率比較小。
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因為嬰幼兒身體情況與成人不同,體質弱,行走能力差,如果與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樓梯,一是幼兒用的樓梯與成人的樓梯踏步高度、寬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樓梯不適宜兒童使用;二是在緊急情況下,幼兒與成人共用一個樓梯疏散對幼兒的身體會造成傷害。因此,對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規定。
3.2.3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需要有足夠的活動面積,滿足幼兒室外活動的需要。一些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過小,不能滿足需要,規范對班活動場地、全園共用活動場地面積均做出了具體規定,并對活動場地的設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調研發現,有些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布置在建筑周圍陰影之內,基本沒有陽光照射,兒童在室外活動得不到陽光,對兒童的身體健康不利。
本次調整對托兒所和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分別進行了規定。由于托兒所的幼兒比幼兒園的年齡小,其活動能力和范圍也要小一些。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保持不變,將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適當減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區,與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比較多,這種情況室外活動面積很小,按規定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難以保證。因此,對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要求做了調整。
3.2.8 在調研中發現,有些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日照標準不能滿足3h的規定,這對幼兒的身體是不利的。本條為強制性條文。2016版規范中對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日照標準規定不夠具體,這次修編分別對托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3h的房間做了具體規定,這些房間是嬰幼兒經常生活的場所,嬰幼兒的生活和發育需要一定時間的陽光,陽光可以殺滅一些細菌,幼兒的生活用房在陽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內環境的清潔衛生,因此規定嬰幼兒活動用房滿窗日照標準不小于3h,確保幼兒身體健康。
原條文中,嬰幼兒“生活用房”包括衛生間、儲藏間和公共活動用房,這些房間日照標準不需要3h。本次修訂明確了需要日照3h的具體房間,并分別說明托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間。對于其他嬰幼兒不經常生活的房間不作具體規定,建筑設計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布置。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 般 規 定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兒生活使用的房間,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幼兒公共活動室、多功能廳等。為保證幼兒的身體健康,規范對房間的日照、采光、通風等室內環境方面有明確的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此條前半句沒有變化,與原條文一致。后半句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3.1A條文,關于地上房間建筑層數的設置可不列為強制性條文。本次修訂關于房間設置的樓層,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為非強制性條文,在規范第4.1.3A條、第4.1.3B條、第4.1.3C條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風、防潮、排水等條件較差,不能滿足規范建筑環境的規定要求,對幼兒身體健康十分不利,故規定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設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護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兒生活用房,如設備用房、庫房、工作人員廚房、餐廳等房間。
幼兒的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規定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不應布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托兒所主要是嬰幼兒使用,嬰幼兒活動能力較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需要大人幫助疏散,因此規定托兒所部分應設在一層,是為保護幼兒的安全,在緊急情況下,使嬰兒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3A 新增條文。幼兒園的幼兒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因此對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作了規定。
4.1.3B 新增條文。托兒所的嬰幼兒年齡在3歲以下,其身體能力較弱,智力較低,方向感較差,行走比較困難。據觀察,這個年齡的嬰幼兒上下樓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員帶領下才能完成。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嬰幼兒不能使用樓梯進行疏散。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托兒所生活用方應布置在首層。考慮到實際情況,尤其是合建的托兒所一層用地十分緊張,因此對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樓層進行了調整,并對人數和安全疏散作了規定。
4.1.5 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的窗與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區別在于窗臺的高度不一樣,因為幼兒的身材較矮,為了保證幼兒的視線不被遮擋,避免產生封閉感,并體現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空間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動室,公共活動室的窗臺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臺低,防止兒童爬上窗臺,發生從窗墜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寢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動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動室的窗臺,達到0.90m。如果幼兒的床緊靠窗戶,為了防止幼兒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則需要加護欄。活動室的窗宜設下亮子,活動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為通風功能,而前者窗亮子為了幼兒安全,不可以開啟,即使為了通風需要開啟,應做上旋開啟,設推拉窗,必須設置防護措施。1.8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是為了防止幼兒通過時碰傷頭部。窗外側無外廊時應設欄桿,欄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的有關規定。當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時,其欄桿的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應保障幼兒的安全,幼兒身體的各部分的發育尚未成熟,動作還不十分協調,防護意識差;同時好奇心強烈,容易忽視對周圍的注意,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門是幼兒經常接觸的部件,因此在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中,應注意門的安全問題。為了方便兒童自己開啟或關閉房間門,應在距地0.6m處加設幼兒專用的拉手,門拉手可以將幼兒和教師使用的要求作整體考慮,結合門的造型,通常設垂直拉手,門扇內外皆裝置。活動室、寢室的門應設觀察窗,在兼顧幼兒和教師視線范圍的情況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兒和教師進出活動室能觀察門內外的情況,防止發生碰撞。
本條增加了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夾手設施。設計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門與門框連接處采取設置柔性覆蓋物等措施,防止幼兒手腳伸入夾傷。
4.1.9 外廊、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兒經常活動的場所,在這些臨空部位活動易發生高空墜落危險事故。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易出現嬉鬧、擁擠行為,因此這些部位必須設防止欄桿,防止高空墜落,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由于幼兒好動,在應急疏散時,易發生集中擁擠、推搡欄桿行為,因此欄桿使用的材料應堅固、耐久,并能承受規范規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
欄桿的凈高1.10m為地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當欄桿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時,扶手的高度應從可踏面頂面起計算。
為防止幼兒攀爬,造成高空墜落事故,欄桿應采用防攀爬的構造,欄桿不應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應采用任何橫向桿件和裝飾物,女兒墻不應做防水小沿磚等構造。
做垂直桿件時,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以防止幼兒頭部帶身體穿過而發生墜落事故。近年來,時有發生兒童墜落事故。其中欄桿間距過寬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嚴格規范規定,做垂直欄桿時,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原條文基礎上僅對防護欄桿的高度和欄桿凈間距進行了調整。將原規定的高度1.10m修改為1.30m,其根據是,《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第6.7.3條第2款規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條文中規定的欄桿高度是否適用于托兒所、幼兒園不夠明確,由于托兒所、幼兒園中嬰幼兒的特殊情況,一是嬰幼兒安全意識差,易動、易攀爬,欄桿高度應適當加高;二是考慮到大人抱嬰幼兒站立時,人體的重心增高,欄桿高度也應適當加高,避免人靠近欄桿時因重心外移發生墜落事故。根據上述情況,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臨空的欄桿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確保嬰幼兒使用時的人身安全。
關于垂直欄桿凈距離的寬度修改為0.09m,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游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鉆入欄桿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桿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將垂直欄桿凈間距調整為0.09m,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1 考慮兒童身體特點,幼兒使用的樓梯不同于成年人樓梯,樓梯扶手、欄桿寬度、踏步尺寸均與成年人樓梯不同。幼兒扶手高度宜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間增設。設置垂直桿件時,其凈寬度不應大于0.11m。由于兒童腿長比成年人短,樓梯踏步的尺寸不能與成年人樓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對幼兒樓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規定。
本規范增加了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條款,是因為幼兒行動遲緩、動作較慢、安全意識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為使幼兒迅速疏散到室外,規定樓梯間的首層直通室外,對幼兒安全疏散更為有利。
4.1.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上、下樓梯時易發生嬉鬧、攀爬等行為,甚至有些幼兒爬上樓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發生墜落事故。為保護幼兒的生命安全,幼兒使用的樓梯,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兒從樓梯上滑落穿越,墜落至樓梯井底。
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欄桿不應有任何可蹬踏的橫向桿件及裝飾物。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防止幼兒頭部、身體穿越欄桿,造成幼兒高空墜落安全事故對其凈距進行了修改,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游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鉆入欄桿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桿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7 考慮到有些公共建筑的層高在3.0m左右,為了保證其適用于托兒所、幼兒園的改建,對托兒所、幼兒園生活單元中的一些房間的凈高進行了調整。多功能活動室是全員最大的公共活動空間,最大面積可達300m2以上,其層高過低,不僅空間有壓抑感,也不符合室內健康衛生要求,因此規定房間凈高應適當高一些。
4.1.17A 新增條文。廚房等用水的房間容易產生泄漏,影響樓下托兒所、幼兒園嬰幼兒正常生活。
4.1.17B 新增條文。本條為新增條款。《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規定居住區配套設施應設置托兒所、幼兒園。由于托兒所營運管理成本高、責任大,因此,近幾年居住區按規劃僅建了幼兒園,很少建托兒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的規定。因此,社會上出現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托兒所不足的局面。本條規定居住區應按需配套設置一定規模的托兒所,可以保證托兒所建設的數量,解決社會上托兒所數量不足的情況。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中的托兒班及乳兒班的設置一般根據年齡來劃分,乳兒班為2 1歲以下在哺乳期間的幼嬰兒,這些幼嬰兒走路、吃飯、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時間在床上生活。托兒小班和托大班為2歲~3歲的幼兒,基本能走路、吃飯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還較差,需要護理員幫助才能完成自理動作。由于3歲以下幼兒其活動能力有所差異,托兒班和乳兒班幼兒和托小班的劃分可根據幼兒園的嬰幼兒自理能力靈活分配,不必絕對按年齡分配。
4.2.3 乳兒班的房間功能空間設置主要是根據哺乳其幼嬰兒生活的需要而設置的,它與幼兒園及托兒班的區別主要是沒有活動室,衛生間的設施也不相同各功能空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只設置各功能分區,滿足嬰幼兒的生活使用要求。
4.2.3B 新增條文。乳兒班有時需要母親定時喂奶,喂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乳兒由保育員抱出到喂奶室交給母親哺乳,因此喂奶室應臨近乳兒班。喂奶室對外設直接出入口,防止母親經過嬰幼兒生活空間,造成環境污染。
4.2.3D 新增條文。乳兒班和托小班的嬰幼兒經常在地上玩耍,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處理,可采取地熱采暖、鋪設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保證上述要求。
4.2.4 如果托兒所設置若干個班,從管理和衛生方面要求應分成獨立的使用單元,這和幼兒園相同。一般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的較多,但托兒所和幼兒園兩部分應單獨分區,不應與幼兒園部分合用一個出入口,這有利于管理和幼兒的身體健康。
4.2.5 乳兒班需要母親定時喂奶,喂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母親需要將乳兒從乳兒室抱出后在喂奶室哺乳,因此喂奶室應臨近乳兒室。幼兒喂奶也有非母乳喂奶,需要奶粉喂養,因此需有沖奶粉的加熱設施及沖洗奶瓶需要的洗滌設施。考慮經濟條件差的地區使用燃氣、煤等燃料,會污染室內空氣,因此必需設置獨立的通風及排煙系統。(此條刪除)
4.2.6 乳兒班的衛生間與托兒班的衛生間不同,哺乳的幼兒大、小便還不能自理,因此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沖洗尿布的機會較多,因此需要設置一定量的洗滌池。設保育人員的廁位也可兼供母親使用,同時兼做倒幼兒糞便使用。(此條刪除)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原規范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和音體室,本次規范調整為幼兒生活用房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組成。公共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室,還包括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為了適應現代幼兒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兒公共活動用房已在多數托兒所、幼兒園內設置。公共活動空間是指供幼兒進行多種專項活動的場所,可以是房間,也可以利用走廊、大廳等其他空間安排幼兒在生活單元中不能實現的各種興趣活動。根據幼兒園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設置。
4.3.17 多功能活動室是為多種功能使用的房間,也是幼兒園最大的活動空間,可供班級聯合集會、跳舞、唱歌、家長會談集會及放映電影、錄像、幻燈片等活動使用。天氣不好時還可以作為臨時游戲室,因此多功能活動室應臨近生活用房。無論是設在適中位置或幼兒用房的盡端,都不得和服務用房,供應用房混在一起。當多功能活動室獨立設置時,與主體建筑的距離不宜過遠,并需用連廊相連通。連廊設雨蓬是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響兒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了多功能活動室的使用面積。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各托兒所和幼兒園服務管理用房設置內容不同,規模較小的托兒所、幼兒園,考慮管理需要,可將服務管理用房進行增減或合并使用,合用的房間面積也可以適當減少,具體可根據需要進行設置。
4.4.2 門廳是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外過渡空間,是嬰幼兒入園必須經過的空間,功能要求比較多。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嬰幼兒出入門廳時需要洗手,因此規定了宜設置洗手池。
4.5 供 應 用 房
4.5.2A 新增條文。廚房面積的設置是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的,由于不同規模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使用面積不同,可根據幼兒園的規模大小,確定廚房的使用面積。但對于規模較小的托兒所、幼兒園,為保證廚房的基本使用功能,面積不應過小。
5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本條對原規范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幼兒用房及其他相關用房的天然采光質量作了具體的規定。采光系數標準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采光系數需要計算。本條中關于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是參考了《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中的相關規定《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標準值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幼兒的身體及視覺健康,本條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間的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為方便建筑設計進行估算窗口面積,同時給出了窗地面積比。
6建 筑 設 備
6.1 給 水 排 水
6.1.3 為確保幼兒的正常用水條件,給水水壓應滿足所用給水用水點最低工作壓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約為0.05MPa。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噪聲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嬰幼兒生活單元是幼兒長期停留房間,為了保證這些房間安靜舒適,特別強調了產生噪聲的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這些房間或無泵房設備貼臨設置。
6.1.5 幼兒洗手或洗浴需要熱水。托兒所、幼兒園宜優先采用集中熱水制備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無條件采用集中熱水制備時,也可采用分散熱水制備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氣候適宜地區應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按照國家要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都應該是綠色建筑,綠色建筑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的原則設計,因此,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將越來越多,又考慮到各地氣候特點的差異性,在一些地區將存在利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強調采用上述制備熱水達不到60℃的系統需要設置輔助加熱設施,確保有利于幼兒和兒童的健康。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從有利于健康角度考慮,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從對地面輻射供暖安全、壽命和舒適考慮,對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及供水回水溫差提出要求,并與《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中規定一致。
6.2.7 供暖系統應該設置集中熱量計量并實現分室溫度控制,一方面利于節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實現室溫控制。供暖系統末端設施有不同種類,無論何種末端供暖設施都應設置能夠實現分室溫控的恒溫控制閥調控室溫。
6.2.11 活動室和寢室應具備可開啟自然通風外窗,可保證輪換開啟通風。寒冷地區及夏熱冬冷地區的供暖應計入通風的耗熱量。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大,最小換氣次數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高溫高濕地區的換氣次數要求就高,最小換氣次數給出取值范圍,可以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域氣候特點合理取值。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健康要求較高,參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中的相關規定,適當增大最小新風量取值。
6.2.12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無排放通道時將對室內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無外窗衛生間無法直接對室外通風換氣。設置排風豎井將有害氣體從屋頂排出,并且豎井應該有防止回流構造,防止相鄰房間竄味。機械排風裝置根據房間換氣需要設置。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采用的排氣扇需要配帶防止回流裝置。
6.3 建 筑 電 氣
6.3.1 幼兒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兒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是幼兒日常活動停留較多的場所,頻閃和眩光問題是照明設計中應重點解決的問題。電子鎮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頻率供給燈管,可基本消除頻閃。采用裸管熒光燈具眩光較嚴重,不宜使用,推薦采用格柵燈、帶透明燈罩的燈具等。LED等新型節能光源也可采用。采用LED時,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喂奶室、睡眠區色溫不宜高于3300K,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于零。其他場所色溫不宜高于4000K。
6.3.8 計算機網絡是幼兒園教學不可缺少的環節,調研中了解到很多幼兒園都在網上查找教學資料,通過電視放給孩子們看;電話也是內部不可缺少的通訊工具,有的幼兒園要求在班內設內部電話,不設外線電話;廣播系統對大中型幼兒園內部統一通知、集體活動等也很有必要,設計中應對教學區、辦公區分設支路,并設置音量控制開關,小型幼兒園可根據需要考慮是否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一般班內都不設置,但都設置了電視,供播放視頻等。辦公區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均應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可根據需要設置。原規范規定的電鈴,調研中幼兒園一致反映不適用,故本次修訂取消。